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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產品衛生批件以及水效果標識備案檢測
發布時間:2018-06-24 17:52:10
涉水產品是指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其含義是: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學物質。
1997年頒布實施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國家對涉水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涉水產品衛生批件全稱為“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生產和銷售。涉水產品衛生批件是政府對生產涉及飲用水產品的企業頒發的,標志其衛生安全的唯一權威性文件。國家在相關法規中明確指出: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應過程中與水接觸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化學處理劑、水質處理器、飲水消毒設備等均稱為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簡稱“涉水產品”。
一.涉水產品分類及檢驗要求
涉水產品類別 |
樣品材質 |
檢驗項目 |
輸配水設備(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 |
不銹鋼、銅、鍍鋅材料、鑄鐵 |
1、水質全檢 2、24±1h 浸泡試驗 |
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碳酸酯、聚酰胺、聚氯乙烯、工程塑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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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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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鋼、氯塑復合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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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水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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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材料(水質處理器濾芯、膜組件、活性炭等) |
聚丙烯微濾芯、中空纖維超濾膜、反滲透膜、粉末活性炭、顆粒活性炭、骨炭、錳砂 |
1、水質全檢 2、24±1h 浸泡試驗 |
活性氧化鋁、分子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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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藻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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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子交換樹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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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飯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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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材料(涂料、內襯) |
聚四氟乙烯、有機硅 |
1、水質全檢 2、30d 浸泡試驗(第1、3、5、10、20、30天,共6次) 3、毒理試驗 |
漆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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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酰胺環氧樹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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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氧酚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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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改性環氧樹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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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膜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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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處理劑 |
絮凝劑、助凝劑、阻垢劑、消毒劑 |
金屬7項 |
一般水質處理器 |
活性炭一般水質過濾器 |
1、衛生安全性試驗(24±1h 純水浸泡試驗) 2、總體性能試驗 3、加標試驗 |
膜過濾一般水質過濾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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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加消毒組件一般水質過濾器(二氧化氯發生器、臭氧發生器、次氯酸發生器、紫外線消毒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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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和其他一般水質處理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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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化水處理器 |
礦化宏量元素、礦化微量元素礦化水器 |
1、衛生安全性試驗(24±1h 純水浸泡試驗) 2、總體性能試驗 3、礦化物濃度穩定性試驗 |
純凈水處理器 |
反滲透、納濾、電滲析水器、蒸餾水器及純凈水處理器 |
1、衛生安全性試驗(24±1h 純水浸泡試驗) 2、總體性能試驗 3、加標試驗 |
二.涉水產品檢驗相關標準、文件
1. GB 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2. GB/T 5750-2006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3. CJ 94-2005 《飲用凈水水質標準》
4. GB 34914-2017 《反滲透凈水機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級》
5.《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6.《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7.《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2001)
8.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2011年版)
9.《生活飲用水消毒劑和消毒設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5)
三.涉水產品衛生批件辦理流程
四、涉水產品對檢驗機構的要求
根據近期國務院審改辦、國家衛生計生委等10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取消27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和證明材料的通知》(審改辦發[2017]4號),決定取消27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和證明材料,其中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報告可以不再需要到衛生計生部門認定的有資質檢驗機構提供,申請人可以委托有涉水產品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來檢測,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負責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省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生產能力審核和采封樣,經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相應涉水產品檢驗工作。
承擔涉水產品檢驗單位,應具有滿足有關要求的實驗室、樣品室、檔案室等,儀器設備保持良好狀況,定期對檢驗人員進行培訓、盲樣考核,開展模擬檢驗和報告。凈水器檢驗具有凈水器衛生安全浸泡試驗、功能試驗和加標試驗的設備和場所,并經過認證。對涉水產品進行衛生安全檢驗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必須通過計量認證(CMA)資質認可,并能力附表需要通過涉水產品檢測能力資質認定。
五、水效標識管理辦法
為推廣高效節水產品,提高用水效率,推動節水技術進步,增強全民節水意識,促進我國節水產品產業健康快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由2017年9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質檢總局聯合發布《水效標識管理辦法》,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作為水效標識制度實施的依據和基礎,《辦法》要求有關企業獲得產品水效檢測報告,按照產品水效檢測報告和水效標準確定的水效等級,采用相應的水效標識。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認監委制定并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簡稱《目錄》)。凡是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和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依據相關產品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檢測,確定產品水效等級后,應當向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備案水效標識及相關信息。
11月2日,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發布GB34914-2017《反滲透凈水機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級》國家標準,這項標準為貫徹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劃出了嚴守用水效率控制的紅線,將于2018年11月起實施,根據國標GB 34914-2017《反滲透凈水機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級》要求,對以市政自來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為原水,反滲透為主要凈化單元,供家用和類似用途的連續式飲用水處理裝置進行檢驗。測試凈水產水率,根據產水率評價凈水機水效等級。
凈水機水效等級 |
1級 |
2級 |
3級 |
4級 |
5級 |
凈水產水率(%) |
≥60 |
≥55 |
≥50 |
≥45 |
≥35 |
凈水機水效等級檢驗評價要求
根據《水效標識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可以利用自身的檢測資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實驗室進行水效檢測并出具報告。企業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應當依據相關產品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和要求進行檢測,如實出具產品水效檢驗檢測報告。
反滲透凈水機水效等級測試的實驗室應當在中國水效標識網備案申請,獲批凈水機水效標識備案的實驗室必須先通過GB 34914-2017《反滲透凈水機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級》CMA和CNAS資質審核,已經獲批的凈水機水效標識備案檢測檢驗實驗室可以通過中國水效標識網查詢。
凈水機水效檢驗項目如下:
檢驗范圍 |
反滲透膜為主要凈化單元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
檢驗項目 |
凈水產水率 |
凈水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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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凈水量 |
|
檢驗結論 |
凈水機水效等級評定 |